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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徒刑(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以上)

2024-03-02 13:24:06 围观 : 1000 次

【案件回放】被告人吴光原系受害单位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多次偷偷更换电脑硬盘,从其他员工电脑窃取科研资料该公司的。在其成立公司的网站和两个数据库SciFinder和ACDFIND上公开结构式。经专业机构检索鉴定出其中89个结构式(均由药明康德为受害公司辉瑞公司开发),除1个样品材料错误外,其余88个结构式均为被告首次披露,与辉瑞公司的结构式相对应。结构式相同;其中80家研发费用合计超过260万元。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无异议,但认为涉案结构式虽为研发成果,但不构成商业秘密,合成费也不构成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88个结构式及其综合信息构成辉瑞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盗窃、泄露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被告的公开行为导致上述结构式无法申请专利。辉瑞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研发成本来确定。扣除不该计入的费用,已经超过260万元,这是一个特别严重的后果。据此判决:被告人吴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检获的移动硬盘被没收。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同观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司法解释规定了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两个法定量刑幅度的起诉标准。但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难以具体量化。这也是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检察官认为,被告公开涉案结构式使其无法申请专利,使得受害单位的前期研发失去了意义。因此,所有的研发费用对权利人来说都是损失,包括结构式的设计费用、合成费用等。由于结构式设计的费用难以计算,能确定的损失只有合成费用辉瑞公司向上海药明康德支付结构式研发费用,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结构式合成费确定。受害单位认为,被告非法获取、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导致商业秘密非公开知识遭到破坏,后者导致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两者都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结构式在申请化学发明专利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研究。被告的披露导致权利人开发的信息失去保密性,其作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完全或基本丧失。因此,权利人的损失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包括结构设计费、合成费和后续研究费等。同时,被告公开披露结构也导致权利人损失在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其后续研发安排受挫,投入的财力、物力无法获得预期回报。权利人的损失远远高于公诉机关认定的损失。数量。辩护人认为,公诉方认定权利人损失的依据是受害单位支付的综合费,该综合费被视为加工承包行为的对价而非研发费用。即使是研发费用,其相应的研发成果也包括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和用途研究,并不是结构式研究阶段的实际损失。而且,被告公开结构式并不会导致制备方法和用途信息公开,这部分研发成果的价值不会降低。

【法官回应】泄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可根据研发费用确定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损失的确定方法秘密。权利人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废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表述为“损失金额”。可见,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但其内涵正在不断扩大,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基本一致,即试图反映权利人的损失。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不可避免的间接经济损失等。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还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司法机关可以实践中一般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计算方法。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会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是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方法确定,即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润以及侵权人的获利倍数确定。专利许可费;并规定,因侵权造成商业秘密损失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其研究开发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入、可获得的利益以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司法实践中,确定权利人损失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直接损失计算法,即直接计算权利人在侵权期间损失的利润。与侵权期间权利人上一年的利润相比,在相同时期、相同产量的情况下,利润的减少就是侵权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主要适用于市场状况相对稳定、权利人生产经营处于连续状态、经营信息完整的情况。2、侵权人的利润计算方法:当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的利润数额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3.成本计算法,即对权利人研究、开发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进行审计和核算,并将其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这主要适用于商业秘密在行业或社会内广泛传播,导致权利人自行开发的商业秘密完全丧失保密性,从而失去其作为商业秘密的价值的情况。2.泄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损失的认定。在泄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根据权利人本人是否使用商业秘密,认定方法有所不同。当商业秘密被权利人使用并产生产出时,其实施效益或可获得效益就有了计算依据。可以综合考虑研发成本、实施效益、可获得效益以及商业秘密保持竞争优势的能力。是时候进行评估了。当商业秘密未被权利人使用时,权利人开发该商业秘密所支付的研发费用成为确定其损失的最佳依据。然而,权利人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资源是多样化的,包括直接的财政投入、物质投入以及难以量化的人力投入;同时,有些投资并不直接对应于某一商业秘密的研发。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徒刑(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以上)

因此,在衡量权利人投入的哪些成本可以计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时,应重点关注两点:一是该成本是否是研发活动产生的;二是该成本是否是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其次,该费用是否能够与涉案的商业秘密相对应。本案的商业秘密是该化合物的结构式以及相应的合成信息。它是新药研发的阶段性成果,尚未被权利人实际用于生产。公诉机关以权利人缴纳的结构合成费作为研发费用来认定权利人的损失。辩护人认为,合成费并非结构性研发成本。对此,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结构式合成费是否属于研发成本;二是合成费是否为涉案结构式的研发费用。结构式合成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可以根据结构式研发过程来判断。辉瑞和上海药明康德参与的结构式研发主要涉及三个主要阶段:结构式的设计、合成验证以测试该结构式是否可以用于合成化合物以及基于该结构式的重复合成实验。优化目的。其中,结构式设计由辉瑞公司完成,合成验证和重复合成实验由上海药明康德完成。结构设计的成本无疑是研发成本,但公诉机关和受害单位都没有为此提供证据。至于后两阶段的合成费用,则是上海药明康德根据辉瑞订单提供合成服务的代价。其中,订单内容为目标结构式,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的实验报告包括目标结构式、合成路线、实验条件、实验步骤等。对比订单和实验报告可以看出上海药明康德并不只是按照辉瑞的说明书进行合成,而是需要设计具体的合成途径和步骤,并进行操作和检验。实验的结果要么是目标化合物的合成,要么是结构式从想法到现实的转化,要么是获得了其他化合物。上述过程是科学实验的正常过程,涉及相当程度的创造性。是研究开发而不是加工承包。因此,合成费是研发费,而不是辩护人认为的加工费。关于合成费是否针对涉及结构式的研发费用。合成费对应的研发成果为实验报告,包括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因此,合成费包括结构式和合成信息的价值。但从结构研发目的来看,这两部分的价值很难分开。辉瑞委托上海药明康德合成该结构式,用于新药开发。一个化合物从最初的基础研究、靶点确定、结构式设计与合成、活性与毒理实验等,到最终的药物,需要10多年的时间。大多数研究和开发都是围绕结构式进行的。药品生产前,制药公司会对其结构式申请专利,而在申请专利前,他们会通过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可见,结构式是新药研发的核心。尽管被告仅公开了结构式,他人无法直接获知基于该结构式的合成信息,但被告的行为导致该结构式不受发明专利保护。对于研发新药的药企来说,一旦结构式被公开,其价值就基本丧失。因此,辉瑞公司为开发涉案结构式而投入的合成验证费和重复合成实验费可视为该结构式的研发费用,并据此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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