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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吗(票据丧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嘛)

2024-04-27 19:18:50 围观 : 742 次

一旦票据丢失,票据债权人在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无法阻止债务人履行对拾得人的义务,从而给票据合法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对笔记丢失进行补救。

网友咨询:

票据丧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吗(票据丧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嘛)

遗失票据后有哪些补救措施?

浙江金正律师事务所赵丽树律师回答:

1、公示和提醒。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背书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采用公示方式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特殊诉讼程序。如果不申报,就会产生公示、提醒方面权利丧失的后果。

2、向付款人挂失并停止付款。挂失止付是指票据遗失人通知付款人票据丢失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方式。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暂停付款。

3、该声明无效。票据遗失后,票据遗失人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票据无效。这种方法可以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使他人在接受票据时知道票据的来源和有效性。

4.提起诉讼。遗失票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其持有票据和遗失票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浙江金正律师事务所赵丽树律师分析:

票据遗失人在通知汇票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缴的,公告催缴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面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和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告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和付款代理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付款人或者付款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付款,直至完成公告催告程序。未经发出止付通知书的人民法院许可而支付的,不免除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票据遗失后,票据遗失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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