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约定先票后款实际履行是先款后票(约定先票后款,可以判决拒绝付款吗-)

2024-03-31 20:28:22 围观 : 634 次

在我们的日常交易中,双方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发票后,甲方支付货款”或者“乙方未向甲方足额开具发票,甲方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拒绝。”“付出代价”,这两项协议看似相同,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却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前者只是规定乙方必须首先向甲方履行开票义务,但没有规定甲方可以以乙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即即使乙方不履行发票义务,甲方仍需支付价款。原因是乙方的发票义务仅是附属义务或次要义务。乙方主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甲方不能以乙方未履行次要合同为由免除其主合同义务。这将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于第二种协议,因明确约定乙方未履行开发票义务,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即双方均同意发票义务是乙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并与甲方的付款义务构成对价关系。因此,甲方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合同中都约定“先付款,后付款”。根据第《民法典》号第526条的规定,双方对债务负有共同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按顺序履行。因此,先履行方不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发票义务,另一方有权先行抗辩,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上述第一种观点是甲方对履约抗辩权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先履约抗辩权是对先前违约行为的抗辩。即先履行方构成违约的,后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但只能延长履行期限。并不是履行义务的消灭,因此不存在相对于主合同义务的从属义务。

约定先票后款实际履行是先款后票(约定先票后款,可以判决拒绝付款吗-)

综上所述,合同规定“先付款,后付款”。如果一方未履行发票义务,另一方可以先行使抗辩权,拒绝其付款请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