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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新交通法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

2024-05-09 17:25:56 围观 : 877 次

周老师出去方便,过绿化带时想走近路。他不小心摔倒,起诉了该绿化带的管理单位杭州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5月26日,周老师开车出去办事,将车辆停在杭州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下车离开时,周老师发现停车场花坛和绿化带的护栏有缺口。田野的出口很远,我就萌生了穿过绿化走向马路的想法。于是,周老师边走边接手机,从花坛里走过,在经过花坛的时候,突然摔倒在地。周老师认为,花坛里的塑料井盖没有盖好,导致他踩到井盖时摔倒。杭州某物业公司作为沙井设施的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7000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物业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周老师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花坛绿化带不是供行人通行的,但他为了图方便,却铤而走险,擅自闯入,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从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可以发现,周老师在穿越非交通区域绿化带时,一边走着一边匆匆忙忙地接听手机。在此过程中,他不慎摔倒受伤。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周老师疏忽注意自身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其次,周老师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坠落受伤是由被告管理的沙井地下设施造成的。尽管周先生声称自己摔倒受伤是由于井盖不平整导致身体失去平衡造成的,但井盖设施设置在有护栏的绿化带内,并有井盖覆盖。杭州某物业作为沙井设施的管理人,履行了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它没有责任确保井盖与花坛和草坪保持水平并符合人行通道的标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侵权法中的责任原则一般是过失原则。至于是否存在过失责任,原则上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护受害人,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没有相反证据不能免除其责任。由于沙井等地下设施通常位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井盖丢失或损坏,就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安全隐患。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沙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的过错责任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沙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沙井地下设施对人造成损害的要素有三个:一是造成损害的是沙井等地下设施,应由人工铺设安装在地下;二是造成损害的是沙井等地下设施。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且损害与沙井地下设施有关。该设施具有因果关系;第三,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管理职责。本例中,沙井设置在花坛草坪上,花坛上设有护栏。显然,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绿化带不是供行人使用的。杭州一家物业公司在井盖设施上安装了井盖。即使井盖不能与花坛地面完全平齐,管理者也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职责。为了方便,并自担风险,周老师未经允许就穿过了绿化带。不仅疏忽了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同时行人随意践踏草坪的不文明行为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本人承担。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新交通法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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