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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终止侦查的适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终止侦查的适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到检察院,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终止侦查。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二)经过法定侦查期限,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终止侦查的情形。
不能销案的。
相关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销案的法定情形: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对个人终止侦查的情况,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经调查犯罪事实不存在的,
二是犯罪行为人死亡的,
三是犯罪已过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期的,
四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五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六是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终止侦查的适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终止侦查的适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