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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怎么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怎么处理)

2024-05-10 01:02:11 围观 : 824 次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加装电梯是对现有房屋的建设和改造,势必会对相关业主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低层居民与高层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那么,双方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呢?

案例回顾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怎么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怎么处理)

2020年10月,为了方便生活,济南市槐荫区一老小区某单元的部分业主打算给自家单元加装电梯。该单位共有7层,14个单位。经协商,同意加装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79%、总建筑面积79%;业主102、201不同意,没有签字,业主301也没有参与。2021年2月,该单元业主同意安装电梯,并与电梯公司签订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协议。约定由电梯公司负责为单位安装电梯,并从二层半开始安装走廊;101、102、201、202、301机组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号文件,表示单位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号规划审查要求。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声明称,单位电梯加建项目施工备案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相关要求,同意备案。随后,该单位201名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该单位同意加装电梯的另外11名业主认为,加装电梯的公告及相关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201名业主阻挠、阻碍施工,不允许电梯公司加装电梯。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的电梯结构标准配置的行为,导致电梯安装工作无法继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其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201名业主停止阻挠、妨碍单位加电梯施工。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电梯项目没有组织公众投票,也没有向他们解释政府相关规定。在他们明确表示不同意加建的情况下才进行施工,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加装电梯会遮挡201户房屋内几乎所有的照明,影响房屋的通风,还可能产生噪音影响日常生活。您自行采取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行为不构成侵权,您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201名业主是否应承担排除障碍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为对方提供便利。生命、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但不应仅限于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为了改善和弥补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的不足,以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质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278条规定的“改建、改建”。

对于涉事单位是否应加装电梯的问题,该单位7楼14位业主中有11位同意加装电梯,1位没有反对且不参与,2位反对。涉案建筑单元加装电梯已获得其专用部位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电梯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人们。加装电梯的事也已在社区进行了公示。电梯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划审查要求。建设事宜也已向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因此,原告11名业主与某电梯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的合同,对涉案建筑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建筑物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应当配合电梯安装工作。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碍电梯安装。上诉应予支持。

被告201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隐患,影响采光、出行便利安全、消防疏散等。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合法有效,被告不应阻碍原告加装电梯。原告安装电梯。被告认为电梯安装造成相关隐患的,可以向原告单独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名业主停止阻挠、阻碍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某单元加电梯施工。判决作出后,201户被告户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不仅是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更是一个各方利益重新平衡的过程。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哪一类事项,但普遍认为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更新、改建”的范畴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据此,涉及加装电梯事宜,占专属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参加投票,并应当参加投票获得四分之一的专属面积,三名以上业主及参与投票业主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本案中,涉案单位加装电梯已得到该单位法定多数业主的同意,并已获得批准。一些业主以自己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为由进行封锁,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规定。不符合民法相邻关系原则的,其他业主不得阻碍、阻止施工。如果您认为增设电梯会损害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单独提出索赔。

《论语》有句话说:“仁者为美”。民法典关于邻里关系的规定,弘扬了中华民族和睦宽容、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相邻各方因相互便利、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本着睦邻、团结、互助的精神,为电梯安装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同时,在安装电梯时,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并充分协调和照顾各楼层居民的利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修缮、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其他涉及共有、共同经营管理权的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占专属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参加投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专用区域业主四分之三以上和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在投票中。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属区域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和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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