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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024-05-09 16:38:06 围观 : 90 次

鲁发案210

案件基本事实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养殖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养殖公司将渔业开发平台项目承包给开发公司建设。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随后,因项目质量问题,养殖公司两次向开发公司发出维修通知,但开发公司均未派人员进行维修。养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其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维修费用损失。诉讼过程中,经评估,涉案工程修复费用预计为59.25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养殖公司通知开发公司修复。开发公司未修复的,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理费用损失的责任。开发公司除预扣5%的保修金外,还需向养殖公司支付维护费.14元。

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养殖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养殖公司两次通知开发公司进行维修。当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维修义务时,养殖公司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是由养殖公司造成或其他不能归咎于自身原因的,开发公司应当向养殖公司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养殖公司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维护合同价格要求赔偿。为保证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应当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修复费用金额为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除预留的保证金外,开发公司还应向养殖公司支付修理费用313,498.14元,这是正确的。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在发包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修理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并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合理的修理费用。费用,除非承包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发包人或非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法院应当审查承包人请求的修理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评估确定所需的修理费用。

本案涉及承包商未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发包人的权利及救济问题。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在承包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修理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自行修理,并由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理费用。所产生的费用。承包商在行使要求报销修理费用的权利时,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1、承包商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是高投入、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明确承包商对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可以促进承包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充分保护建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801条、第802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负有保修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承包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建设工程。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构成承包商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之一。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及时进行修理、返工或者重建。

2、承包商不能证明质量问题不是其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的。

承包商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推定为基础。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则推定是承包商造成的。除非承包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承包商或非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

本案中,养殖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但承包商开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养殖造成的。公司使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因此,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未履行保修义务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

3、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修复是首选补救措施。承包商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修复,可以实现双方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经济原则。及时维护既是承包商的义务,也是承包商的权利。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者重建。雇主向承包商发出维护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或者在有限的合理期限内,应当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进行修复。承包人及时修理的,一般不得拒绝并委托他人修理。只有出现下列情形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理质量缺陷,承包人拒绝的;2、非因业主原因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3、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丧失资质的;4、其他不宜由承包人维修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承包人修理费用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偿还维修费用。

本案中,养殖公司在保修期内两次通知开发公司进行维修,但开发公司均未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进行维修。养殖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护费损失是养殖公司欠下的。有权向开发公司要求赔偿。

4、维修费用合理

承包商自行维修是承包商未履行维修义务时给予承包商的一项救济权利,但应防止承包商滥用权利获取额外利益。修复费用应限于等于承包商执行修复的合理费用的合理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承包商常常提交与他人签订的维修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向承包商索赔。当法院无法判断承包商主张的修理费用数额是否合理时,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涉案费用进行审查。将评估和确定该项目所需的维修费用。

本案中,虽然养殖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维修合同并约定了维修费用金额,且养殖公司也提交了支付部分费用的证据,但为了保证维修费用的合理性,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所需修缮费用进行评估。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重建工程。时间。因修理、返工、改建而延误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损坏或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和建筑物业主、承包商对建筑物损坏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撰写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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