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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托办事,事没办成,可以起诉吗(花钱请托上学不成不退钱怎么办)

2024-05-09 12:24:04 围观 : 334 次

你曾经付过钱让别人为你做某事吗?当然,我们所做的事情是非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如果这是合法的事情,那就不是我们谈论的薪水。如果事情没有完成,我可以拿回钱吗?有些人比较讲究,如果事情没有完成,就退回全部或部分钱。有些人无论事情做成与否,一分钱都不会退还。

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看完这个案例,你就会考虑以后是否应该花钱请人去做事。张三得知李四可以申请保障房,就让李四帮他申请。李四收取了张三14万元的福利费,然后带着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后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房子一直没有交付。所以张三想拿回给李四的14万元。李斯说,我的义务已经尽了。我所做的就是牵线搭桥。您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至于开发商能否把房子交给你,那不是我的决定。李斯说的似乎有道理。但问题是张三和李四委托代理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协议是否有效。张三肯定知道自己不符合申请保障房的条件,李四主观上也肯定知道。所以张三肯定也知道李四是打算通过耶鲁子来处理这件事。因此,该协议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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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告在起诉时选择的诉由也可以看出,这就是所谓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约定的理由获取利益,致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害。因此,原告知道其招揽行为是非法的。如果合同无效,原物返还,李四就应该退还张三的14万元。但双方实际上都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而且双方都表示这14万元是人情费。“疏通费”的法定名称是什么?我觉得叫“偷来的钱”更合适。这笔钱应该由法院没收,但目前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没收这笔钱的规定。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当事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法院审查及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为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找到被告经营房屋,并向被告支付中介费14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其向被告支付了14万元的福利金,让被告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原告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请求。即使原告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也应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寻求帮助。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扰乱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管理秩序。该活动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违法,不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金水法院的判决非常好。有些人总是抱有机会主义心态,不习惯遵守规则。我总是想插队走捷径。那么这个判断就有一个非常好的矫正作用。如果你想花点钱,用不正当手段办事,你可以办到,但办不成事,法院不会帮你拿钱,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花钱做事,风险自担。消灭这种不正之风,让我们整个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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