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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怎么处理(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怎么认定)

2024-04-28 13:17:18 围观 : 679 次

2017年,马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创业的杨老师,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知道杨老师要创业,马女士二话不说就借给了杨老师20万元。几个月后,两人结婚了,但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马女士发现杨老师给了前女友10万元。夫妻俩发生了很大的争吵,关系出现了裂痕。上个月,马女士要求杨老师偿还婚前欠她的20万元。杨老师表示,自从两人结婚后,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杨老师和马小姐婚前产生的2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后来结婚而消除吗?

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怎么处理(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怎么认定)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个问题:这20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配偶一方的财产?根据第《民法典》号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显然,这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其他应当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本案中,20万元是马女士一方的婚前财产。

另一方面,从夫妻连带债务的角度来看,根据第《民法典》号第1064条第1款的规定,“经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后经一方追认或者其他共同表述所承担的债务”杨先生在婚前向马女士借了钱后,两人本来就已经形成了债务关系,而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涵盖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除非马女士明确免除杨老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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