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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自此免除保证责任(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怎么办)

2024-05-09 13:11:50 围观 : 789 次

贷款延期是指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经批准可以延长还款时间。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延期贷款协议,实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延长。既然担保关系从属于借贷关系,那么贷款期限的延长是自然会导致担保期限的延长,还是贷款期限的延长会失败呢?经保证人同意是否自动免除保证责任,应当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生效文件后,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讨论。

1、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发放贷款的,不能推定贷款人放弃保证权利。

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自此免除保证责任(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怎么办)

有人认为,只有保证人同意对展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才能办理展期手续。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发放贷款,则贷款人放弃其保证权利。仔细想想,这个观点并不成立。审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这说明民事主体有行使权利的自主权,也有选择放弃的自主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表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双方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意思表示。那些政党,那些派对。”这说明,民事权利的放弃,也应当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57号中认为,放弃民事权利必须是意思表示的明示,才具有法律效力。默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且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不恰当的。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推定当事人放弃权利。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且贷款人未明确放弃担保权的情况下,即使贷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发放贷款,人民法院也不应推定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是由担保人承担的。贷款人已放弃担保。正确的。

2、担保人与贷款人事先在《保证合同》约定,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且担保人同意在变更后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变更后,担保人仍需对延期后的债务提供担保。贷款继续承担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担保人与贷款人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对修改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对担保人和贷款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宏达钼业公司与鸡西市建设银行、鸡西市建设银行与金厂沟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第5号协议同意变更根据主合同条款,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法律规定还是担保合同,宏达钼业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贷款人有权根据保证人与贷款人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对未展期的贷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贷款人应当在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保证免除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民法典》600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债权人、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不影响保证期间。”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已被废止,但从《民法典》六百零九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表述来看,两个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保证期限不受影响”应理解为“保证期限按照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申字第629号民事再审裁定中认为,借款展期改变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且保证人未书面同意变更。担保人作为借款人公司的股东,虽已作出同意发放贷款的股东会决议,且明知贷款已发放的事实,但不应认为担保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延期贷款按照延期后的履约期限承担责任。根据第《担保法解释》条的规定,保证人仅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贷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仍有权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第二款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担保期限内未延长贷款,则保证免除索赔责任。

4.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延长贷款并不一定会增加债务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贷款,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期限,明显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应适用第六百九十五条第《民法典》条规定。第一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情节严重的,保证人对情节严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严重债务”,但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就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和货币达成一致。”、利率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的,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增加的负债主要是数量、价格、币种和利率的变化,并未涵盖主要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化。而且,《民法典》第2款第695条明确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发生变更,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应优先适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增加责任”应当类推解释。

综上所述,基于保证人仅在其真实意思和承诺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贷款人与保证人事先明确约定变更担保后,保证人仍将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的条款,法院在仲裁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上述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展期贷款没有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范围,即使展期贷款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规定的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

过去的经验指引未来。金融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优化合同模板和业务流程。担保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主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时,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办理贷款延期等敏感业务时,不得遗漏担保人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若因金融资产质量原因无法办理延期手续的,须事先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事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担保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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