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上海遗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上海遗产官司律师)

2024-02-13 01:21:10 围观 : 748 次

上海遗产分割纠纷律师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上海遗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上海遗产官司律师)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7.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农户家庭中父母与部分子女共为一户,该子女未另行分家并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另行分家的子女能否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

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9.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10.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如何处理?

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11.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如何处理?

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12.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实现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请求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行使权利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应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遗产分割;该期待性权利的实现附有相应义务的,被继承人在继承权利时应一并承担相应义务。

13.离婚时尚未处理的一方遗产,另一方能否主张权利?

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

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继承纠纷中请求对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如何处理?

继承纠纷中数个继承人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遗赠抚养协议在受遗赠人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时,而该协议未被解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取得协议财产?

二、紧急情况消失后,被继承人仍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紧急情况发生时所立口头遗嘱是否继续有效?

三、一个老人先去世,家庭财产一直由另一老人掌管,当该老人逝世后,法定继承人就先前去世老人的财产发生争议,要求分割时,该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收养时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2(化名)

被告:李某、王某(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原告王某2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某父亲的儿子,其中老大王某是王某父亲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某父亲收养王某时,当时王某年仅15岁。1995年王某父亲的妻子去世,与王某父亲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某父亲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某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某父亲与邻居李某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某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某”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某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某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某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某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某与王某、王某2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某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某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某2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某2将哥哥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某2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某父亲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某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某虽然和父亲王某父亲有过协议,但李某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某来说,李某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自己是看不过老人两个儿子的所作所为才答应老人的要求,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而且协议是经过有关部门公正过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法的保护。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虽然是父亲收养的儿子,但父亲始终拿自己当亲生骨肉,自己也把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父亲来爱戴。虽然这几年因为工作的缘故,自己是总在外地,但对老人的生活起居,自己也从没忘记过关心。尤其自己能在老人临终前尽了做子女的孝道,倍感欣慰。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财产留给自己,是老人临逝前的心愿,自己有权继承财产。再有,母亲去世近15年,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某父亲掌管,此时原告主张与亡父分割当年那份遗产不但情理不容而且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李某在有能力履行照顾老人王某父亲生活起居的情况下,未按照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赠抚养协议解除,被告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应退出遗赠所得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王某父亲虽然在病重期间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其死后全部财产归被告王某的意思表示,但因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王某父亲在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的情况下,未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故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被告王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人病重期间主要由被告王某负责照顾,被告王某对被继承人王某父亲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上海遗产分割纠纷律师(三)原告母亲虽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直至王某父亲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某2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王某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某父亲当时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备收养条件。因而,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所以被抚养人王某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某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