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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吗(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是什么)

2024-04-06 22:12:34 围观 : 508 次

1.《刑法》第《刑法》条第二百七十六条: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生产经营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发泄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因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的心理追求,如仇恨、厌恶、不满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等。引起不满、因嫉妒他人成就而不满、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而不满、因工作厌烦而不满等,只要行为人出于发泄故意对生产造成更大损害愤怒、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均构成本罪。对于因上述目的以外的原因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能构成,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要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无论上述目的如何,即使是间接故意破坏也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一般理论。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手段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和给水管道、颠倒冷热供应程序、破坏计算机造成生产指挥和工艺流程混乱,从而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水灌溉等。毁坏种子、苗木、农作物、果树、鱼苗等,破坏农业生产;损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就方式而言,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毁、焚烧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消除。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手段,销毁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工具、生产过程、生产物品等必须予以销毁。如果是毁坏闲置的机器设备或者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毁坏已收获但未用于加工的粮食、水果,残害丧失劳动能力的肉食牲畜出售的行为,由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罪定罪判刑。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十分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等待。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国有、集体,也包括个体、私营、外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的,无论其性质如何,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立案起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生产经营,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聚众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犯罪立案标准的第一起案件,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等,造成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至于犯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类案件,只要行为人扰乱生产经营3次以上,即使数额在5000元以下,也可以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进行破坏活动。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即可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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