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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怎么办(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有影响吗)

2024-05-01 04:35:49 围观 : 896 次

失业救济金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对其失业期间工资收入损失的临时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怎么办(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有影响吗)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虽然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失业救济金只是救助性质的临时补偿,并不能完全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失业后,工人普遍积极寻找新工作。通常,在领取失业救济金之前就会找到新的工作。

很多工人有疑问,剩余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怎么办?会被清除并作废吗?

还有,如果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后养老金会减少吗?

工人们都知道,失业人员再就业将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也将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已“再就业”并暂停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际情况中,不少劳动者认为再就业后,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就会清零失效,这是徒劳的。一方面是每月一两千的失业救济金,另一方面是数倍于超额失业救济金的工资。如果你想两者兼得,只能要求新雇主第一次不给你缴纳社保。

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就建立劳动关系,不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也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及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按照规定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年。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期限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时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例如,小明在A公司参加就业保险3年后失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三个月后,小明找到了新工作,加入了B公司,剩余9个月没有领取失业救济金。在B公司工作了4年后,我再次失业。

小明在B公司失业后可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为:12个月+9个月因再就业而收到的)=21个月的月亮。

因此,小明再次从B公司失业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期限为21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首次失业时尚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加上再次失业时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大于24个月,您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综上所述,因再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不会被清理并作废。因此,失业的劳动者可以放心大胆地求职,加入新雇主后无需要求新雇主暂停缴纳社保。

如果我领取失业救济金,我的养老金会减少吗?

领取失业救济金将导致退休后养老金减少。这是职场上广为流传的谣言。确实有很多工人不知道为什么在失业后自愿放弃领取失业救济金。

事实上,用人单位和雇员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失业救济金与失业保险缴款相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与养老保险缴费挂钩,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分配。失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相互无关!

因此,领取失业救济金与员工退休后每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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