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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和养子女继承权(继子女与养子女区别)

2024-05-06 14:52:15 围观 : 409 次

原告朱某是其母亲尹某与前夫所生。1989年1月,尹某带着儿子与张某结婚。结婚前,三人在司法局签订了一份合同,表明尹某与张某已结婚。因为当他老了,需要有人照顾的时候,继子朱就要负责赡养两位长辈。一百年后,两位长辈留下的财产将全部由朱继承。婚后,朱与两位长辈住在同一个村子里。张年老多病时,朱氏悉心照顾。2018年3月,张某在朱某家中病逝。朱某及其母亲与父亲的养女唐某就遗产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尹辩称,他对儿子的说法没有异议。

继子女和养子女继承权(继子女与养子女区别)

唐某辩称,朱某所依据的继承遗嘱不能依法成立。作为张的养女,她经常在节日期间去看望张,并给张送礼物。她已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张某原房屋拆迁款及个人资金购买。张某父母去世后,张某依法继承了原来的房屋,且继承发生在张某与殷某结婚期间。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财产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张、尹、朱三人在司法局签订的合同内容实质上属于遗嘱继承。朱某是张某的继子,已履行赡养义务,应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1988年2月,张将养女唐的户口迁至其住址。户口登记上将唐某登记为其女儿,但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还有其他理由应继承遗产。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名下财产的50%应由原告朱某继承。

遗嘱是根据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而能够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确定财产继承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法律也规定,无论财产继承权如何分配,子女不得在此基础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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