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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司机(载着乘客)

2024-05-10 00:20:38 围观 : 876 次

基于一定的意图,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存在暂时的障碍,但在犯罪停止之前,应当对行为进行彻底的评估。因暂时的障碍不能立即认定犯罪未遂的;虚构冲突认定虽然仅按重罪处罚,但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数量,起到了明确指示、警示和宣传教育的作用。

该男子名叫孙某,是一名摩托车乘客。去年8月的一天,孙某在火车站等乘客。当一列旅客列车进站时,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女子陈女士过来询问。双方达成协议后,孙某带着陈某前往20多公里外的市郊一家度假酒店,陈某约好朋友在酒店见面。

载客司机(载着乘客)

这是一座依山傍水的海滨城市。尽管八月天气炎热,但摩托车快速行驶所带来的凉爽海风却让陈女士感觉浑身清爽。不知不觉,车子已经离开了闹市区,进入了车少人稀的海边山路。景色越来越美,但因为疫情,人少得可怜。两人聊了聊,孙某得知了陈某此行的目的。让陈出乎意料的是,危险正一步步向他逼近。

车子行驶在环海起伏的千米上。陈下意识的查看了手机上的定位。车子严重偏离了路线,距离酒店似乎越来越远。陈某感觉不对劲,便质问孙某,但孙某二话不说,陈某就加速了车子。陈警告孙停车,如果他不停车就跳下车。这时,孙并没有理睬陈的话,速度加快得更快。就这样开了半个小时左右,孙某将车停在没有行人和车辆的路边。他们抓住陈的头发,将她从马路上拖下来,并强迫她拥抱、爱抚。陈用尽全力反抗。

这时,一辆旅游巴士停在附近。一群游客下了车,孙某强迫陈某上车扬长而去。他们想换地方再次袭击陈某,但由于车速过快,再加上陈某的反抗,他们和车一起翻到了路边的水沟里,两人都处于昏迷状态。不知过了多久,两人都醒了。此时,孙某已失去了侵犯陈某的欲望,遂强迫陈某给了他600元,并驾车前往医院救治。

以下是基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请阅读和指导。

孙某偏航加速行使拒陈某下车的行为评价

非法拘禁是非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孙某为了侵犯陈某,拒绝陈某下车,并非法限制陈某的行动自由。这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

基于此案,根据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或者在非法拘禁期间受到殴打、侮辱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的期限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期间未发生殴打、侮辱等行为。因此,本案中,孙某拒不下车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从案件事实来看,孙某限制陈某行动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侵犯陈某,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手段。因此,孙某拒不下陈某车的行为应被评价为准备强奸。即为强奸创造条件的行为。

据此,孙某加速行驶并拒不下车的行为,应被评价为非法拘禁与准备强奸之间的想象冲突。由于非法拘禁不构成犯罪,强奸的准备工作应与孙某随后的行为结合起来。评价时,不再单独区分强奸准备行为。

孙某将陈某拖下公路实施的行为评价

孙某以侵犯陈某的意图为由,将陈某开车至人烟稀少的路段,后将陈某拖下路至无人区,意图对陈某实施殴打。从案情来看,孙某已经对陈某实施了暴力行为,意味着强奸案已经开始。所谓犯罪开始,是指对合法利益构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行为的开始。开始是指犯罪的开始。犯罪发生后,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犯罪未遂、犯罪已完成、犯罪停止。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未实施本能地实施犯罪结果的行为。它不同于停止犯罪,停止犯罪是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因此,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比犯罪既遂的处罚要轻或者减轻。

本案中,由于旅游大巴的出现以及乘客下车的客观原因,孙某认为不可能继续对陈某进行侵犯。这是由于Sun不愿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孙某拖着陈某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孙某载着陈某一起翻车后的行为评价

孙某殴打陈某失败后,孙某强迫陈某上车,并试图找一个无人的地方继续殴打陈某。由于车速过快,加上陈某的反抗,两人将车翻了。坠入高速公路旁的小沟里,导致两人陷入昏迷。

两人苏醒后,孙某因身体受伤和惊吓,不再有侵犯陈某的欲望。可以理解,孙某并不是不想侵犯陈某,而是由于他的意愿以外的原因,他不能再继续侵犯陈某了。因此,孙某将陈某翻倒后的行为应评定为强奸未遂。

孙某迫使陈某交付600块钱的行为评价

对于该情节,由于案件没有详细交代,如果孙某在逼迫陈某付钱时使用了明显的胁迫、暴力行为,则孙某涉嫌抢劫。也可以认为,孙某利用陈某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强迫陈某给自己钱财,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如果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有人认为孙某涉嫌盗窃罪。这种看法也是有道理的。这是一起公共盗窃案。这里要注意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该财产属于人身暴力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人身危险。因此,孙某只是要求陈某交钱,不能构成抢劫罪。因此,孙某涉嫌盗窃罪是合理的。

结论:本案中,孙某对陈某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中,从陈某骑上孙某摩托车起,直至两人翻入水沟,孙某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行为,虽然存在障碍,但应不单独评价。因此,在非法拘禁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孙某将以强奸未遂罪和抢劫罪并列处罚。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例以及本文的观点?您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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