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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效力(试用买卖的效力)

2024-05-10 02:15:29 围观 : 881 次

试销合同是销售合同的特例。由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试销合同的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认可,即试用期是多长?至关重要。

网友咨询:

试用买卖效力(试用买卖的效力)

试销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

律师答复:

约定试销合同期限的方法:在试销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销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同意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惯例执行。如果已确定但仍不能确定,则由卖方决定。卖方确定试用期后,应当向买方发出通知。如果买家不想购买又来不及退货的,应在卖家确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购买通知。

试销合同试用期内,买受人有权选择购买或者拒绝购买试用标的物,并可以决定购买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属于买方,他人不得干涉。买方认可的意向表达即为选择权的行使。这种意图的表达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试用期满,买受人未表明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已购买。试买的买受人在试买期间支付了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设立担保权益的,视为同意购买。

律师分析:

试用期间,买方一般无需支付试用标的的使用费。一般规则是免费试用,无需支付使用费。如果需要使用费,必须在试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试销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无偿使用的原则确定买受人不支付使用费。

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期间,试销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即所有权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仅占有和使用标的物,并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由拥有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售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由销售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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