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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欺骗罪能判多少年徒刑(贷款欺骗罪能判多少年呢)

2024-05-09 09:41:51 围观 : 659 次

一、贷款诈骗罪能判多少年

贷款诈骗罪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资金、项目等为目的,以虚假材料作为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性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担保或使用其他方式。并非法获取较大数额的贷款。

贷款欺骗罪能判多少年徒刑(贷款欺骗罪能判多少年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没收。

二、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基准处罚为参考点。诈骗贷款金额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处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四千元的,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参考点

1、贷款诈骗金额达到四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每增加八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一种情况,刑期将增加六个月: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挥霍贷款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

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的。

2、诈骗贷款5万元以上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每有第一项情形者,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考点

1.实施贷款诈骗金额16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有期徒刑;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一种情况,刑期将增加一年: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携款潜逃的;

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2、诈骗贷款20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有前款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只要贷款诈骗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行为人就可以定罪处罚。这个时候,具体的处罚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1)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引进资金、项目等,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多次超过其价值提供担保的犯罪行为。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数额较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处50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发布的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

1、以诈骗手段获取100万元以上贷款的;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通过诈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1、犯罪对象相同

都是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客观要求相同

两罪的行为均可能包括捏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开展业务等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书等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提供超出担保物价值的担保,其他虚构事实和隐藏真相的方法。

3.对象元素相似

两起犯罪的客体都是复杂的客体。骗取贷款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

因此,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两种犯罪所采取的手段虽然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并有归还意愿的。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的。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看其获得贷款的手段,还要看其获得贷款后处理贷款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高风险投资、挥霍贷款、携款潜逃、隐匿贷款去向、拒绝归还贷款的应当认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且只要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行为,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达到法定金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的,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是否构成“非法占有”,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法律对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占有资金,导致数额较大的资金无法返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

肆意挥霍、诈骗资金的;

利用诈骗资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逃跑、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物以避免返还资金的;

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进行假冒、破产等行为逃避资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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