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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跨境赌博罪(组织跨境赌博罪量刑标准)

2024-05-03 05:36:30 围观 : 742 次

2020年5月27日,臧某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9月26日,他因涉嫌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被县公安局移送看守所审查起诉。

组织跨境赌博罪(组织跨境赌博罪量刑标准)

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起诉后查明: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7日,某组织为赌博参与者联系购买机票。组织张家口商人赵某、郝某、马某、杨某、孟某等人以旅游、买房为名,两次前往韩国济州岛赌场赌博,并有人为其组织藏身赌场内前往那里的赌博人员提供筹码,赌博结束后返回国内结算。赵某通过臧结清赌资及利息177万元,郝通过臧结清赌资65万元,并将其名下在某市的住宅房产转让给郭某支付账户,马某通过臧结清赌资。结算赌资60万元。臧某组织商人前往韩国济州岛赌博,涉案资金290万余元,违法所得30.95万元。

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戴先锋律师接受委托,为臧某某提供辩护。本案涉及涉黑涉恶案件留案、漏案查处专项治理。然而,我国漏判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这使得本案显得尤为复杂。除了事实、证据和程序问题外,本案的焦点还在于刑法的溯及力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冲突。

刑法溯及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刑法溯及力,适用从宽、从宽原则。也就是说,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处理,但现行法律规定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法律规定。臧某某赴境外赌博的时间发生在2013年左右,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规定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为《刑法》新增犯罪,本《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刑法溯及力原则,藏XX不构成依法构成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

司法解释条款冲突。司法解释本身不涉及溯及力问题。因新司法解释包含境外赌博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刑法修正案》号司法解释。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赌场通过开立账户、洗码等方式为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按照“开立账户、洗码等方式”处罚。赌场。”辩护律师发现,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的第《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条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赌博并收取回扣和介绍费。属于我国《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本案境外赌徒人数为6人。显然,旧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有利。辩护律师还发现,《刑法》开头一段“为了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文件如《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司法实践。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位法。本案应适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采纳了这一意见,最终作出对臧某不起诉的决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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