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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能否解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未完全履行)

2024-04-05 20:43:02 围观 : 832 次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如何保证老年人有赡养有依靠是一个社会问题。遗嘱赡养协议制度可以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遗赠赡养协议签订后,赡养人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而先出售遗赠房屋的,受抚养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吗?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案例简介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能否解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未完全履行)

杨叔叔未婚,没有孩子。为了解决养老问题,他与侄女小红签订了一份《赡养遗赠协议书》的合同,同意将自己名下村里的安置房遗赠给小红,并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小红,小红有权利住在那里。使用、出售、继承,杨叔无权干涉。杨大爷失去劳动能力后,小红必须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供养杨大爷直至去世。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村委会将房屋安置对象变更为小红。为此,小红向村委会支付了房屋差价等费用共计3.8万元。后来,杨大爷因脑梗塞住院,无法支付住院费。杨叔要求肖红履行赡养义务,肖红拒绝,两人发生争吵。两个月后,小红在没有通知杨大爷的情况下,以3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外人。杨叔叔得知后,认为小红在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之前就将房子卖掉,属于侵权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小红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合同,并返还销售款。

小红辩称,双方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可终止。另外,协议签订后,杨大爷住院前曾在外地打工,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杨大爷住院期间,小红尽职尽责地陪伴、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其已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大爷与被告小红签订的《赡养遗赠协议书》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规定的义务。经查明事实,原告因病住院期间与被告发生冲突。被告未参加护理,也未支付医疗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导致原告生活陷入贫困。护理状况。遗产支持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良好的关系。但因住院、卖房等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关系恶化。尤其是关于房子的出售,虽然双方签订协议后,该楼房的主人是小红,有居住权、使用权、买卖权、继承权,杨大爷无权干涉。但这一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因为支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直至受遗赠人死亡,遗产赡养协议的实质是受遗赠人生前受到其家属的赡养和照顾,受遗赠人死亡后,家属享有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平等、有偿、相互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未与原告就房屋出售事宜进行沟通,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协议存在一定困难。鉴于上述情况,原告提出的终止申请《赡养遗赠协议书》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终止。

合同解除后,因涉案房屋已出售,原告未要求确认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但要求返还房屋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请求。至于返还金额,从公平的角度看,被告作为受遗赠人,为履行赡养义务做了准备,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履行了基本义务。合同终止后,受遗赠人应当对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偿。首先,被告支付的房价差价及其他费用共计元,应从返还的房款中扣除;其次,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确实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可以酌情出售房屋,并按价款的20%给予被告补偿。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房款26.6万元。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在履行遗嘱赡养协议期间,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支付和赡养,还包括探视、照顾等情感安慰投资。因此,遗产赡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其订立是基于遗赠人和赡养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但也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好,协议的履行不可持续,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

遗赠条款一般在受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先接受继承,但先接受继承并不意味着受遗赠人去世前可以随意处分财产,因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尚未履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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