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积金是否有追诉期限(补缴公积金案件)

2024-05-09 22:04:05 围观 : 964 次

案号:高法民申1125号

一、关于请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积金是否有追诉期限(补缴公积金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社会保险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专有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管理、监督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因拖欠工资发生纠纷。是收付款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这不是单个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社保纠纷。因此,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职工对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安全管理部门,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办理,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况。本案中,员工诉请用人单位补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争议焦点不在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账户。且用人单位已缴纳部分社保基金。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审、二审法院应当认定该请求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二、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其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公积金逾期或者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保证金;逾期仍未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和追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