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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离婚, 如何分割股权-(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离婚, 如何分割债权-)

2024-05-08 20:56:09 围观 : 495 次

股权是夫妻共同拥有吗?

基本案情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离婚, 如何分割股权-(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离婚, 如何分割债权-)

郑艾因与广州某管理公司、许琪、福建某科技发生股权转让纠纷,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公司。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图。

首先,本案中,徐某奇收购某公司股权时,其与郑某爱仍处于婚姻状态,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涉案某公司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其次,郑某爱在婚姻期间还担任过某公司的股东。虽然其后将股权转让给徐某奇单独投资的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但他先后担任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副职。首席执行官等核心职务。徐某奇先后成为某公司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经理。据此,某公司是许琪和郑艾通过分工共同经营的,在某公司经营或者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徐某奇与广州某管理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号文件以及徐某奇与广州某管理公司签署的《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徐某奇将涉案股权转让给某管理公司。广州的管理公司。如果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申请或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广州的管理公司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徐莫奇。徐某奇须购买通过本次转让获得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且回购或转让款项须在收到广州管理公司通知后1个月内支付。涉案协议规定徐某奇有回购股权的义务,这也是广州某管理公司购买股权投资某公司的条件。可见,涉案协议是出于经营某公司的商业目的而签订的,该笔股权债务产生的回购应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

此外,2017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某爱以监事会主席身份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了公司第《2017年半年度报告》号决议。郑某爱须知悉并同意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署的协议,以及于2017年8月4日收到广州某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此,涉案协议的签署应是许琪与郑爱音经营公司的共同决定,且涉案债务负担由夫妻双方共同表示。

综上,涉案债务用于徐琪、郑艾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共同故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

某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某公司也是徐琪和郑艾共同经营的。无论企业经营的最终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后果都应该影响到郑爱。原审认定,郑某爱与徐某奇长期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徐某奇对广州某管理公司负有股权回购义务。其系涉案协议的直接债务人,并非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因此,郑某爱认为,涉案债务属于担保债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至于郑某爱提出的即使成立共同债务,也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的理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由于郑某爱在再审申请阶段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以其有新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本案中,涉案协议系许奇与郑爱音共同经营公司的决定,涉案债务负担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涉案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共同故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如果公司股权由配偶一方持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认为,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此无法确定。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股东也可以单独处分股权。仅仅因为出资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最高法院案例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缴纳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处理:

配偶双方协议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所有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的财产。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且不愿在同等条件下认购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材料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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