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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肇事逃逸的定罪标准)

2024-04-28 11:58:13 围观 : 150 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研刑事起诉书〔20XX〕21号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并于20XX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此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单独审理。本案于20XX年3月30日公开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清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以下为蒙山县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判决书摘录: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肇事逃逸的定罪标准)

公诉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蒙山县公安局将何某取保候审。20XX年2月9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蒙山县公安局对其实施了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21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杜某驾驶桂D5型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围镇至蒙山县城,后行驶至国道。在321国道444KM+310M路段与行人吴某相撞,吴某被救后死亡。车祸发生后,杜某开车逃跑。根据《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杜某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根据《蒙山县某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根据《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吴某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中机械外力导致主动脉被切断导致严重出血相符。

20XX年11月21日,杜某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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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公诉机关提交接报综合笔录、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到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函件及鉴定书。结论通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备忘录经账簿、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李某、万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他同意适用简化程序并签署了认罪书。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还查明,蒙山县某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书认定,被告人杜某与受害人吴某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起一定作用。过错程度相近,但杜某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杜本人及涉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万元。受害人家属对杜某造成事故的行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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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检方的指控成立。杜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杜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理解,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依法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实施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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