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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有效的《拘留证》证件并向被拘留人出示。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拘留证》号,宣告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者先拘留人再申请新的拘留证,都是违法的。2.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告知被拘留人拘留的理由和拘留地点。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外,应当在24小时内出示《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原因、拘留地点,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3、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如果认定不应当拘留,则开具《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向被拘留者开具《释放通知书》并立即释放。如果被拘留者被批准逮捕,则按照第《释放证明书》条的规定进行审判。如果后来被无罪释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4.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但批准逮捕并根据案件情况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除外确有必要的,被逮捕的人必须在拘留期间依法办理批准逮捕手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必须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然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拘留期间不能查明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程序后继续侦查;驳回案件或者裁定不起诉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