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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厂区土地纠纷问题汇报材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厂区土地纠纷问题汇报材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如何确定土地性质的问题,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上世纪80年代,我们国家才有了土地性质中的出让与划拨的法律概念,而这个概念是不正确的,土地的性质一是应该从国有还是集体的角度来划分,非农民集体所有的皆属于国家所有,企业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二是在上世纪80年代《土地管理法》出台以前,企业取得土地都与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人)去直接谈判,支付对价而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现在的一些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了解这个历史,将本来是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划拨土地而在拆迁时不给或少给补偿,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错误的。
1970年建的厂基本都是国有的,不论当时是建厂,建商场还是仓库都是土地国拨的,因为都是国有企业,当时房产证,土地证也大都不办的,如果这个厂改制了,改制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对土地的性质应该是确认的,现在出现问题应该查改制材料文件,没有改制,就是国有的
1、可以针对该厂房占地四至范围申请信息公开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征地批准文件的内容确定土地性质。
2、确定土地性质后,可根据征收部门制定的合法的安置补偿方案要求依法予以补偿。
3、亦可尝试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城乡规划图或者向当地档案部门申请近几年的航拍图。
一般拆迁,对地面上的建筑物是要进行拆迁补偿。然而一但确定该建筑物违建,就会对该建筑物不予补偿或少补偿。如今提主提出某养殖场设施被定为违建,问如何维权。
首先要确定,在耕地上建养殖厂是要经有关土地部门批准的,尤其养殖厂配套的建筑设施,一定要便于复耕。如今规定,允许建2层办公楼。要维权,就要出示有关土地部门的批件,出示地上建筑物的图纸或现场照片,证明符合有关规定。另外,还要出示原租赁土地的合同,显示合同到期日期。
如果养殖厂等设施既符合规定,且租赁合同也未到期,拆迁部门就应给拆迁补偿。如不给,可起诉到法院,让法律处理。如果建筑物确实未达批准要求,或未批乱建,或己到租赁期,那么定为违建或过期,不付拆迁补偿也是合法的。
拆迁时养殖场等设施被认定为违建,应怎样维权?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A、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B、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C、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D、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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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厂区土地纠纷问题汇报材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厂区土地纠纷问题汇报材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