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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规定)

2024-05-09 05:55:45 围观 : 795 次

常问问题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可以通过分配方式获得。一般用地单位只能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住宅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为50年。如果时机未到,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建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如何得到补偿?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规定)

1、补偿价值不能简单地用成本加利息来确定。

尽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性质是国家征用。通过对比早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家征收,我们发现两者在公共利益原因、国家作为征收主体、强制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特点。损失救济的补偿性质。从本质上讲,基于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财产利益的强制剥夺,其本质与征用类似。征收采取市场价补偿方式。参照征收补偿办法。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能仅仅采用成本加投资加利息的补偿方式。相反,应该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对待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2、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计算时应考虑的因素

2018年12月18日,自然资源部下发自然资源办函1903《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号回复琼图图14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号。信中规定: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并考虑合理的直接损失,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此外,在确定补偿金额时,还应考虑土地出让剩余年限、土地具体用途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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